独立法条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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