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