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