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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