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第三十条应聘人才在应聘时和离开原单位后,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