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

第二十八条

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 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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