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