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人事代理
第十八条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政审;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人事代理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政审;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