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