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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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