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