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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