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