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