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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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