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