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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