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