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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