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实施重点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