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实施重点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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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