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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