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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