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 第六条独立法条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六条第六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自行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事先通知利害关系方,并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