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后可采取其他方式举行。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