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后可采取其他方式举行。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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