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可以延期或取消举行听证会: (一)听证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或行为,且已提交延期或取消听证会的书面申请的; (二)保障措施调查终止; (三)其他应当延期或取消的事项。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