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可以延期或取消举行听证会: (一)听证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或行为,且已提交延期或取消听证会的书面申请的; (二)保障措施调查终止; (三)其他应当延期或取消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可以延期或取消举行听证会: (一)听证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或行为,且已提交延期或取消听证会的书面申请的; (二)保障措施调查终止; (三)其他应当延期或取消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