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核对听证会参加人; (三)利害关系方陈述; (四)听证会主持人询问利害关系方; (五)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