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会会议的进行;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 (三)维护听证会秩序; (四)向各利害关系方发问; (五)决定是否允许各利害关系方提交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六)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听证会; (七)需要在听证会中决定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会会议的进行;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 (三)维护听证会秩序; (四)向各利害关系方发问; (五)决定是否允许各利害关系方提交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六)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听证会; (七)需要在听证会中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