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所确定的登记截止之日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做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