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所确定的登记截止之日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做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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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