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利害关系方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根据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向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的书面概要和有关证据。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