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桥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水上作业平台、围堰、沉井等未进行专项设计,未按设计施工,施工期实际水位高于设计最高水位;围堰或沉井出现漏水、翻砂涌水、结构变形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超过8m(含)高墩施工过程中,模板加固、混凝土浇筑速度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

(三)现浇梁支架、移动模架、挂篮等非标设备设施未经专项设计,未经预压、试吊等现场试验验证即投入使用或不按方案拆除;支架地基承载力不足的。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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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