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和加固防护,未按要求监测边仰坡变形,变形超出规定值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围岩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结论与设计不符,监控量测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处置的;
(三)擅自改变开挖工法;初期支护未及时封闭成环;仰拱一次开挖长度超过规定值;安全步距超出要求;隧道作业面未配备警报、通信装置的;
(四)反坡排水隧道、斜井的抽排水能力小于设计涌水量;未配置应急备用电源、抽排水设备的;
(五)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隧道施工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后仍违规作业的;瓦斯隧道施工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型作业机械的;
(六)岩溶及富水破碎围岩区段施工,开挖前未按设计完成泄压或预加固措施的;
(七)作业面出现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撤离人员的;
(八)复杂地质隧道发生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地质灾害后,未采取加强设计措施的;
(九)内燃机车、自轮式运转设备、柴油发电设备在隧道内作业未安装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铁路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