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后,发现持照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宣布其所持普通护照作废。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