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后,发现持照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宣布其所持普通护照作废。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