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的范围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确定,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后对外公布。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