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