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审批

第十二条

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1次。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精子库工作;校验不合格的,收回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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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