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
(二)立法的必要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等立法依据以及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如需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说明设定该项措施的必要性、法律依据及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起草部门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制定机关
-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