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立法工作。总局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政策法规司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制定机关广电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