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四十三条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章清理、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章清理、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