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四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