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局党组;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总局党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党组)及时报告党中央。
- 制定机关
-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局党组;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总局党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党组)及时报告党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