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局党组;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总局党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党组)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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