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第三十八条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制定机关广电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