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负责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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