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三十六条

行政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公布,必要时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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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