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就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总局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局领导签发后,报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 制定机关
-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就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总局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局领导签发后,报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