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
- 制定机关
-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