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