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