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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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