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 制定机关
-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