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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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