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
(一)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
(四)其他立法工作。
- 制定机关
-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
(一)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
(四)其他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