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

(一)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

(四)其他立法工作。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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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