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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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