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十七条

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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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