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十六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
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
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