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十六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

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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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