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申请符合有关要求的,经总局局长批准后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等事项的,由提出立项申请的总局部门或者政策法规司报总局局长批准后报国务院审核同意。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